签证 塞浦路斯共和国虽然据说在2016年,塞浦路斯共和国有可能加入申根国家的行列,但到目前为止,塞浦路斯共和国尚不属于申根区,中国的签证申请者必须亲自到北京的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180天内停留不超过90天的签证但持有至少两次入境的有效申根签证、同时曾使用该申根签证进入过申根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进入塞浦路斯,并在塞浦路斯停留该有效申根签证的允许停留期间中剩余未使用的日数,而无须单独申请塞浦路斯国家签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在180日内在塞浦路斯境内停留最多90日而无须签证。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大陆公民进入塞浦路斯也无须签证。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合法入境口岸为拉纳卡机场和港口帕福斯机场和港口、莱梅索斯港口和拉兹港口(帕福斯),上述入境口岸均位于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有效管辖的地区。
在塞浦路斯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具体程序如下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粘贴申请人的护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为白色)。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证页和盖章页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机票预订单及/或行程安排(为保险起见,塞浦路斯大使馆提醒旅行者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由下榻酒店出具的全程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能明确证明旅行计划的交通预订单、日程安排及相关资料;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近期(一个月之内)出具的在职证明。
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无固定职业或离退休人员须提交房产证明或其他定期收入证明);申请人银行账户此前三个月的对账流水单以证明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在塞浦路斯的期间的费用(但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
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申请签证,并在递交申请表时以人民币支付相当于e20(单次入境)或e60(两次或多次入境)的签证申请费(拒签不退款),申请人须亲自参加面试。签证申请的处理时间通常为7个工作日,但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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