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先生,重庆人,和朋友一起合开了一个贸易公司,申请时用的资产构成为:公司占股、存款。
左先生在重庆从事摩托零配件方面的进出口贸易多年,于2003年和朋友一起创办了公司,持股30%,另外左先生名下还有两处房产,银行存款也有一百万。
由于左先生名下公司股份、银行存款和房产估值已经远超过美国EB5的投资要求,澳星专家团队在接到这个案子以后,重点就是指导左先生选择哪一部分资产作为EB5的投资款,同时针对投资情况指导左先生准备了相应的证明文件,由于美国EB5投资项目之前已经有用户拿到了I-526批准,同时文件准备的比较充分,所以获批速度很快,已于上周拿到I-526批准。
咨询顾问:杨雪(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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